民法典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